特别说明:高空坠物和高空抛物正式“入刑”
2019年10月21日,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《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、坠物案件的意见》。
根据相关法律,在刑事责任方面,高空抛物犯物犯罪所涉罪名:
(一)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适用情形: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,尚未造成严重后果,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。另外,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死刑。
(二)故意伤害罪、故意杀人罪,适用情形:为伤害、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从高空抛弃物品行为的。
(三)从重处罚,一般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:1.多次实施;2.经劝阻仍继续实施;3.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后又实施;4.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;5.其他情节严重情形。
最高法的《意见》意味着高空坠物和高空抛物正式“入刑”,明晰了基层执法和司法部门对高空坠物责任追究的某些“困惑”,并且非常具有可操作性,不仅可以有力惩处故意高空抛物犯罪行为,同时也对某些抱有侥幸心理自以为没有伤人就不是“大事”的高空抛物者,产生强有力的震慑作用。
但也不能不说的是,现实中,实施人为故意高空抛物行为的大多是未成年人甚至是低龄儿童,古人说“养不教父之过”,孩子高空抛物是父母的监护失职,在成年人高空抛物“入刑”的同时,对监护失职造成孩子高空抛物的父母及法定监护人,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故意高空抛物是直接危害公共安全的“锥心之痛”,也让人防不胜防,最高法要求各级人民法院“用足用好”刑法现有规定,无疑是要对高空坠物打一场“歼灭战”,让悬在城市头顶上的痛彻底烟消云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