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事故概况及经过
该矿隶属吉林省某矿务局,为国有煤矿。事故发生在三区立井一采区。该区立井是一座正在建设的矿井,设计能力为年产45万吨,原设计定为三级瓦斯矿。于1961年6月局部提前移交生产,其它仍在建设施工中。为了避免互相干扰,生产、建设各有独立的通风、提升系统。生产系统安装40千瓦主扇一台,采用吸入式通风,主井入风、副井排风,每分钟总入风量为640立方米,排风量为760立方米。一采区工作面钭长100米,走向长300米,设计为单一长壁式采煤法,日产煤200吨左右。因没按设计施工,采用了“残柱式”采煤法,将采区掘成五条上山,一条中间巷道,造成废巷391米,独头巷道9处,其中积存瓦斯7%以上的有7处,2%以上有2处,作业环境恶劣。
3月14日9时58分,右二巷上顺槽351上山掘进掌子,因电工徐某某在局扇停风后进入掌子带电修理电钻,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煤尘爆炸事故。井下共有92人,其中死亡70人,伤13人。
二、事故原因分析
1、掘进掌子局扇停止运转,瓦斯积聚超限;
2、电工违章带电作业,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煤尘爆炸;
3、生产秩序混乱,乱采乱挖,不按规程办事;
4、井下通风时停时开,停风停电也不通知。机电设备无人专管、专修。
5、各级规章制度不全,安全工作不落实,责任不清,违章指挥时有发生。
三、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
1、矿总工程师韩某某,担任抢救事故总指挥不采取有效措施,违章瞎指挥,耽误了抢救时间,扩大了井下人员的伤亡。对日常技术管理工作混乱负有技术领导责任,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2、三井党总支书记关某某,违章指挥,擅自决定关闭主扇,造成瓦斯浓度超限,事故后不及时汇报,给抢救事故造成了困难,扩大了井下职工的伤亡。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3、矿党委书记王某某,单纯追求经济效益,忽视了安全生产和职工的思想教育,违章指挥,负有领导责任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
4、矿长姚某某,未能认真执行党委领导下的矿长负责制,对全矿的技术和生产管理负有重大责任,撤销党内外职务处分。
5、井长姚某某,没有按作业规程办事,管理工作不力,对长期乱采乱挖熟视无睹,冒险蛮干。给予撤销党内外职务处分。
6、副井长张某某,分管三井安全工作,对三井生产和技术管理混乱,事故隐患长期存在没有采取措施加以解决。对新工人避灾路线、安全培训不力,工作失职,给予撤职处分。
7、安监局副局长兼局救护大队长许某某,抢救工作不力,扩大了人员伤亡,负有一定指挥不当责任。对全矿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没有切实履行好职责,负有监督检查责任。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。
四、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
1、严格规章制度,严格矿井设计和投产前竣工验收。
2、查处事故隐患,做好整改,加强通风、机电设备管理,做到规范化生产。
3、加强培训,提高全矿干部和职工素质,杜绝”三违”。